2026海南中级主管护师报名通知发布,报名时间为12月2-15日期间,现场确认时间为12月3-17日,缴费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4-13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4月1-26日。

原文如下

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5〕1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5〕74号)要求,现将我省202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人〔2023〕18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可享受的政策优惠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2021年9月(含)以前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厅字〔2020〕14号)要求,可提前一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2.2021年9月以后至“乙类甲管”过渡期前,参加疫情防控且被认定的一线医务人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要求,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具体名单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的人员为准。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6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按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卫人〔2024〕14号)有关规定,全省三级(或省级、地市级)、二级(或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委直属单位,年龄50周岁以下的执业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前,应到下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1年以上。

二、考试专业及方式

(一)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三、考试成绩及效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保证件号码一致。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者,由我省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安排

(一)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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